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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申领捐赠票据的规定和程序
2025-12-28 00:46           来源: 广东民政          发布机构:汕尾市民政局 【字体:   打印

  社会组织是社会力量参与公益事业的重要主体,具有非营利性、公益性、志愿性等特点,来自社会的捐赠是社会组织开展公益活动和发展的重要资金来源。为解决社会组织依法接受公益捐赠并开具相应的票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和《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财政部出台了《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公益性社会组织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6〕7号)、《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24〕1号)等文件,明确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使用和申请程序。根据上述规定,公益性社会组织按照自愿、无偿原则,依法接受并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财物时,应当向提供捐赠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在各级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可以到同级财政部门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首次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时,应当提供《财政票据领用证》和领用申请,详细列明领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使用范围和项目,按要求提供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相关的可核验信息,并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财政部门依照《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办法》,对公益性单位提供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范围和项目进行审核,符合公益事业捐赠票据适用范围的,予以核准;不符合公益事业捐赠票据适用范围的,不予以核准,并向申领单位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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